珠海博兴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张俊豪:
本院受理原告丘文峰诉被告珠海博兴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俊豪、詹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一、请求贵院判令解散被告珠海博兴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