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宝诚商贸有限公司、珠海际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宝诚商贸有限公司、珠海际达科技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同原告支付拖欠的邮寄费人民币136917.9元(大写:壹拾参万陆任玖佰壹拎柒元玖角)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213.43元(以136917.9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有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实际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上第一、二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42131.33元;三、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