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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7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张文、王碧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0-22 10:00:57 打印 字号: | |

王碧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张文、王碧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5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计至2024年9月26日的利息1176.12元、罚息25806.84元(含本金罚息25791.67元+利息罚息15.1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欠付的本金2000000元为计算基数,利息罚息以欠付的利息1176.12元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6月29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5个基点的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以上利息、罚息总计金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王碧燕对被告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文在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15.8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张文和被告王碧燕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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