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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0261号原告珠海市诚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市三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再超、徐琼清、黄志华、何舟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5-09-27 15:54:21 打印 字号: | |

何舟

   原告珠海市诚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市三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再超、徐琼清、黄志华、何舟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0261号的上诉状

   原告珠海市诚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2.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包括:被上诉人广东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0,000元、保全保险费1,200元及差旅费(以票据为准);被上诉人徐琼清对广东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黄志华对广东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何舟对广东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上诉人广东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