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35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曾雪芳、贺叶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3 10:25:31 打印 字号: | |


曾雪芳、贺叶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曾雪芳、贺叶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曾雪芳、贺叶飞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205848.97元及计至2024年11月7日的利息4884.11元、罚息(含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532.75元;二、被告曾雪芳、贺叶飞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项下自2024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贷款本金及未付正常利息之和210733.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加182.5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11月16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利息、罚息总计金额超过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曾雪芳、贺叶飞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1434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曾雪芳名下珠海市金湾区春晓路282号商铺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5元,保全申请费1633.5元,由被告曾雪芳、贺叶飞共同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曾雪芳、贺叶飞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曾雪芳、贺叶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