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刑更33号
罪犯林志敏,女,199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因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23年3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同案犯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粤04刑终7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罪犯林志敏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粤0402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后因罪犯林志敏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2024)粤0402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分娩之日止。后因罪犯林志敏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粤0402刑更2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10月10日止,均并已移交佛山市禅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本院于2025年9月27日收到佛山市禅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收监执行建议书,佛山市禅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罪犯林志敏儿子将于2025年10月10日年满一周岁,届时法定哺乳期结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向我院提出建议对罪犯林志敏收监执行。罪犯林志敏于2025年10月14日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B超单等作为依据。本院已依法对罪犯林志敏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5年10月20日至10月22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089、2683603。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