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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刘炎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5-10-15 14:19:25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刑更22号

罪犯刘炎伦,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

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2024)粤0402刑初750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罪犯刘炎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罪犯刘炎伦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6月3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4刑终294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罪犯刘炎伦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刘炎伦于2025年7月7日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等材料。

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审查,对刘炎伦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并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2025年8月2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珠法鉴审字第015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刘炎伦所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心、颈动脉损害,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4项的规定。

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2025年9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复函本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刘炎伦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刘炎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法可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炎伦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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