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刑更21号
罪犯邹雨辰,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X。
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了(2025)粤0402刑初590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邹雨辰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保证人。
本院受理罪犯邹雨辰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
经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诊断,作出了(2025)珠法鉴审字第014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是罪犯邹雨辰患慢性肾脏病5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于2025年9月23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邹雨辰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邹雨辰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邹雨辰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