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杨春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杨春明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8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5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9521.05元(欠款本金28240.3元,利息104.8元,违约金219.4元,账单分期利息956.5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1日15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