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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413号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黄小波、何丽珍、黄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0 17:18:22 打印 字号: | |

黄小波、何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黄小波、何丽珍、黄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黄小波、何丽珍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4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黄小波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67995.62元;

2.判令被告黄小波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2月26日的利息2629.13元、罚息293.11元,复利0.68元;以及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167995.62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全部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现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8.355%];(第1、2项暂共计170,918.54元)

3.判令原告对依法处置坐落于珠海市香洲红旗街33号601房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何丽珍、被告黄锐对被告黄小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9日15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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