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胜: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天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陈天胜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2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328529.95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25年5月6日拖欠的利息100728.42元、罚息801.02元、复利1739.88元,合计人民币103269.32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7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罚息、复利均按罚息利率即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
4、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唐路333号海澄园1栋502房的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9日10时15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