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燕: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游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游燕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0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5月20日尚欠的借款本金856567.61元、利息46646.12元、罚息1951.47元、利息复利892.40元、罚息复利17.30元,上述本息合计906074.9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56567.61元为基数,利息复利以欠付的利息46646.12元为基数,罚息复利以欠付的罚息1951.47元为基数,均按1月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1月1日调整)];
3、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889号6栋1单元1702房[房产证号:0100265628]房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9日10时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