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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720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石玉和、珠海市万有引力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0-10 17:07:55 打印 字号: | |

石玉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石玉和、珠海市万有引力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撤回对万有引力公司起诉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石玉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40442.36元;二、判决被告石玉和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9日的正常利息0.00元、罚息53914.40元、复利772.29元及自202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石玉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74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石玉和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云峰路188号9栋3301房或拍卖处置该房产的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11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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