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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886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姜枝兰、安徽姜山电气有限公司、戴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0-11 17:07:17 打印 字号: | |

安徽姜山电气有限公司、戴玉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姜枝兰、安徽姜山电气有限公司、戴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姜枝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84499元及暂计至2025年2月7日止的利息11380.44元、罚息73767.70元、复利398.31元,共计1970045.45元;支付自2025年2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其中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884499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11380.44 元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7%上浮50%即10.5%计算);二、判令被告姜枝兰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损失1500元;三、判令被告安徽姜山电气有限公司、戴玉华对本案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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