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水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蔡水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蔡水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透支本金95481.61元及计至2025年2月15日的利息502.79元、分期手续费5788.85元;
二、被告蔡水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2025年2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95481.6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利息及其他费用等总计金额超过以实际透支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蔡水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4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3.47元,由被告蔡水超负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同意被告蔡水超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蔡水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