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春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个人卡账户透支本金63738.36元、利息1120.2元、违约金1400.87元、分期手续费11472.91元,共计77732.34元(暂计至2025年4月19日);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个人卡账户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本金利息以透支本金63738.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5年4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自2025年4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4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1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