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来、文先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先来、文先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宋先来立即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8576.07元,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12日止的利息7950.46元、罚息262.63元、复利196.15元及自2025年3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8.737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二、判令被告宋先来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704.78元;三、确认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宋先来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城南白藤二路泰和苑13栋3单元703房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被告文先秀对被告宋先来所欠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由被告宋先来、被告文先秀承担。上述各项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50690.0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