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仕捷、温苇城: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祥、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发现陈丽华已死亡,向本院申请追加温仕捷、温苇城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温仕捷、温苇城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温仕捷、温苇城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温仕捷、温苇城在继承陈丽华遗产范围内,对借款人陈丽华所欠原告暂计至2025年1月14日的借款本金308159元、正常利息4992.23元、罚息86.21元、复息52.55元及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复息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9bp的基础上加收50%按日计收)承担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陈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温仕捷、温苇城在继承陈丽华遗产范围内,与被告陈祥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陈丽华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春晓路154号45栋2单元1002房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日下午15时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