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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76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彭曦、余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7 20:16:54 打印 字号: | |

彭培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彭曦、余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发现彭曦已死亡,向本院申请追加彭培龙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彭培龙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彭培龙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彭培龙在继承彭曦遗产范围内,对借款人彭曦所欠原告暂计至2025年1月14日的借款本金674756.61元,正常利息8154.65元、罚息85.85元、复息58.51元及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息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加收50%按日计收)承担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余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彭曦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1699号15栋1303房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继承彭曦遗产范围内,与被告余琼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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