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百丰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严秋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珠海市百丰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严秋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严秋圣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586200元,截至2025年4月28日的利息5464.23元、罚息38.63元,合计591702.86元;二、判令被告严秋圣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591664.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重定价日为每年2月13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三、判令被告严秋圣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5958元整;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严秋圣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信景路168号5栋21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58659号1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珠海市百丰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严秋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以上合计:617660.86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