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树龙、周分良、杨菊丽、刘小叶、胡晓鹏、梁小娇、唐光生、邹佰泉、钟佛军、郑国球等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谭树龙等人信用卡纠纷十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各案被告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各案被告公告送达各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在各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各案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将定于2025年12月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下附附表
附表:
序号  | 案号  | 被告  | 原告的诉讼请求  | 
1  | (2025)粤0402民初32592号  | 谭树龙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5月2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84590.52元,利息8077.21元、违约金2917.2元、手续费2497.23元,共计人民币98082.16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  | (2025)粤0402民初32593号  | 周分良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5月16日信用卡透支本金65001.41元,利息6567.83元、违约金2680.54元、手续费1639.35元,共计人民币75889.1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3  | (2025)粤0402民初32594号  | 杨菊丽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4月2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28705.73元,利息7425.22元、违约金2756.28元、手续费4067.4元,共计人民币142954.6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4  | (2025)粤0402民初32718号  | 刘小叶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4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91466.92元,利息6105.75元、违约金2032.45元、手续费2316.6元,共计人民币101921.7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4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5  | (2025)粤0402民初32721号  | 胡晓鹏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6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6774.87元,利息5885.59元、违约金2500元、手续费663.12元,共计人民币55823.5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6  | (2025)粤0402民初32722号  | 梁小娇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5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39343.58元,利息4372.91元、违约金2949.41元、手续费1304.61元,共计人民币47970.5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7  | (2025)粤0402民初32724号  | 唐光生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5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90402.84元,利息2532.73元、违约金2500元、手续费4016.82元,共计人民币99452.3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8  | (2025)粤0402民初32727号  | 邹佰泉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5月26日信用卡透支本金82514.18元,利息4155.39元、违约金1759.59元、手续费858.76元,共计人民币89287.9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9  | (2025)粤0402民初32728号  | 钟佛军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5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52023.62元,利息3272.86元、违约金2680.65元、手续费2946.54元,共计人民币60923.6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10  | (2025)粤0402民初32729号  | 郑国球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5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1606.72元,利息5871.8元、违约金3000元、手续费1107.42元,共计人民币51585.94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