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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103号关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林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0-15 16:30:20 打印 字号: | |

林泽龙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林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林泽龙支付卡号为5289311647696345的信用卡拖欠透支本金6999.74元以及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2-7止透支利息4360.6元):二、判令被告林泽龙支付违约金224.00元(以上各项暂合计金额11584.34元);三、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林泽龙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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