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华恒城建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70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华恒城建机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3333元;二、被告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华恒城建机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万元自2024年8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租金5万元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租金5万元自2024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租金5万元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租金23333元自2024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滞纳金;三、被告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华恒城建机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25037元;四、被告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华恒城建机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卫生垃圾转运费5467元;五、被告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华恒城建机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8.98元,由原告华恒公司负担2026.73元,被告张国平负担7012.2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华恒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38.98元,由本院退回7012.25元。被告张国平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