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范涛涛与被告梁青青、刘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15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青青、刘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涛涛返还押金7600元;二、被告梁青青、刘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涛涛返还租金7600元、物业管理费528元;三、被告梁青青、刘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涛涛支付违约金7600元;四、驳回原告范涛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78元,由原告范涛涛负担291.13元,被告梁青青、刘中华负担460.6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范涛涛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1.78元,由本院退回460.65元。被告梁青青、刘中华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