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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737号 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坤丰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2 16:27:45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坤丰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坤丰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973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坤丰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1899.4元;

二、被告内蒙古坤丰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计至2024年3月31日的租金滞纳金5337.23元以及以241899.4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清日止的租金滞纳金;

三、被告内蒙古坤丰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7647.54元;

四、驳回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1.20元,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1.20元,被告内蒙古坤丰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01.20元,由本院退回5400被告内蒙古坤丰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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