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鹏刚与被告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681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鹏刚的起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鹏刚与被告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681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鹏刚的起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