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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63号 原告欧召良诉被告陈灿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8 16:16:25 打印 字号: | |

陈灿雄:

      本院受理原告欧召良诉被告陈灿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灿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召良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等费用共计120554元;

二、被告陈灿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召良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23495.81元及2022年4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449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7.2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欧召良负担1943.5元,被告陈灿雄负担2943.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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