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雄亮:
本院受理原告郭战武、郭芳萍与被告李雄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雄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战武、郭芳萍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5163元;
二、被告李雄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战武、郭芳萍赔偿搭毯损失7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郭战武、郭芳萍预付),由被告李雄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