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贝嘉地产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勇方:
本院受理原告曹小雄诉被告珠海市贝嘉地产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勇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贝嘉地产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小雄支付押金及租金33200元;二、被告刘勇方对被告珠海市贝嘉地产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曹小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曹小雄负担58.43元,被告珠海市贝嘉地产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勇方负担646.57元。被告珠海市贝嘉地产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勇方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