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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庆松与被告珠海保税区兆通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换换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换换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5-09-13 14:59:58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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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曾庆松与被告珠海保税区兆通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换换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换换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保税区兆通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将珠海市香洲区联峰路607号4栋601办公(不动产权证书号码:202200067)的不动产权登记办理至原告曾庆松名下;二、驳回原告曾庆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707.4元,由原告曾庆松负担214.92元,由被告珠海保税区兆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492.48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曾庆松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707.4元,由本院退回21492.48元。被告珠海保税区兆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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