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以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睿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以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以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睿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100720.81元;二、被告张以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睿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1938.08元;三、被告张以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睿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00720.81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原告珠海睿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处分被告张以玲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情侣北路199号(美丽湾)海虹苑1栋3单元305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693069号)的房产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珠海睿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23.55元,由被告张以玲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