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乐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乐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82647.57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5元,财产保全费1132元,合计3877元,由被告乐洲负担2621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1256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