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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6387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白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1 18:14:53 打印 字号: | |

白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白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白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返还佣金6812.97元;二、被告白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赔偿损失250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20元,由被告白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6.2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白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