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赖冈禄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市金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7370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赖冈禄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市金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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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赖冈禄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市金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7370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赖冈禄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市金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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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