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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恒大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941号原告珠海恒大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5-09-09 17:51:5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恒大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941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制作费86140.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以86140.16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86140.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219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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