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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9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余晓燕、刘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3 16:39:37 打印 字号: | |

余晓燕、刘火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余晓燕、刘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9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晓燕、刘火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81108.04元及计至2025年1月21日的正常利息14968.74元,罚息144.93元,复利247.79元;

    二、被告余晓燕、刘火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681108.04元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正常利息14968.74元为基数,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40%的年利率计算;以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余晓燕、刘火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余晓燕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七路1018号2栋1单元1503房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4.7元、保全费4027.3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余晓燕、刘火荣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余晓燕、刘火荣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余晓燕、刘火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心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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