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晓燕、刘火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余晓燕、刘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93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余晓燕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金额以701469.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027.35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