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联兴:
本院受理原告邝淙航、谭少霞诉被告梁联兴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邝宗航支付垫扣的4177.45元、支付购车贷款剩余本金110993.38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罚息及利息之和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3.985%计算)。以上暂计:115170.83元2.向原告谭少霞支付中国银行信用卡贷款所欠剩余金额51466.47元、支付垫扣的4479.23元、支付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调解书所认定的本金112044.51元、利息11800.60元、罚息8084.57元、复利1615.76元和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罚息及利息之和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3.985%计算),以及调解案件受理费1471.43元。以上暂计:190962.57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