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瑞兴盛运输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泰华丰运输有限公司、袁应强、冯爱民、侯明宝、珠海鑫鹏致远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小杜轮胎店诉被告珠海香洲瑞兴盛运输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泰华丰运输有限公司、袁应强、冯爱民、侯明宝、珠海鑫鹏致远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珠海香洲瑞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珠海香洲泰华丰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维修费117920元及利息5130.5元给原告(计算方法:以1179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19日,共475天,利息为5130.5元);二、判令被告珠海香洲瑞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珠海香洲泰华丰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一至二项费用总计128050.5元。二、判令被告袁应强以其认缴珠海香洲瑞兴盛运输有限公司的出资额28.5万元对上述欠款承担偿还责任;四、判令被告冯爱民以其认缴珠海香洲瑞兴盛运输有限公司的出资额1.5万元以及认缴珠海香洲泰华丰运输有限公司的出资额49万元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五、判令被告侯明宝以其认缴珠海香洲泰华丰运输有限公司的出资额1万元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六、本案案件受理费由5被告共同承担。七、判令被告珠海鑫鹏致远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