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林明域、黄益生: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顺广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林明域、黄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8144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货款利息(以欠付货款981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4年2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2月23日为3225元)。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6000元,以及保全担保费损失800元。四、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上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人民币10816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