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洪雷: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四方汇金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简洪雷典当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连带返还款项30000元,典当月综合费用及利息暂计750元(典当综合费用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综合费600元按2%月、月利息150元按0.5%/月计算,从2025年03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04月10日,综合费用及利息暂计750元,其他费用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原告对抵押房产落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七路1018号9栋2单元603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