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曼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陈曼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 、请求判令被告陈曼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4000元;二 、请求判令被告陈曼山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1月10日的正常息 2471.67元、罚息406.37元、复利8.71元及自2025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5.475%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 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 、请求判令被告陈曼山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