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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国祥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上海神骑科技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40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住院护理费2100元,共计12901.1元;康复费、误工费、出院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具体金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明细详见附表);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1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