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中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被告沈中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沈中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336.9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沈中山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12月24日的正常息1828.91元、罚息56.37元、复利8.92元及自2024年12月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9月1日)前一 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 LPR 加40bp 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沈中山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