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鹏翔五金商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晏启鹏、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鹏翔五金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晏启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70000元;二、判决被告晏启鹏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的利息8726.24 元,本金罚息0元,复利26.24元及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4月25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 LPR 加25bp 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晏启鹏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7300元;四、判决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鹏翔五金商行对被告晏启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晏启鹏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6号8栋7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