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丁鸿、谢时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林丁鸿、谢时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反映经调解原告与三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无需本院开庭审理,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6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