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珠海晖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刚、珠海晖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6690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刚、珠海晖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