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振名、王丹、珠海市斗门区力升建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黎振名、王丹、珠海市斗门区力升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黎振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黎振名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6日的利息27718.97元、复利95.46元及2025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每年4月15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加9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黎振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2300元;四、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黎振名、被告王丹名下位于珠海市昌盛路376号157栋2单元607房、珠海市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10栋302房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王丹、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力升建材经营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 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