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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21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梁然岳、周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0 17:36:03 打印 字号: | |

梁然岳、周雯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梁然岳、周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 、请求判决梁然岳、周雯云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借款本金738594 . 10元及暂计至2025年4月10日止的利息 9834.38元、罚息89.85元和复利79.55元,共计748597.88元。二、请求判决梁然岳、周雯云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4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738594.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合同利率的150%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63.5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合同利率的150%计算]。三、请求确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梁然岳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堤路618号11栋1703房的依法处置所得款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由梁然岳、周雯云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下午16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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