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伟宏:
本院受理原告杨洋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颜伟宏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185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准许原告杨洋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2025)粤0402民初16185号原告杨洋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颜伟宏保险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颜伟宏:
本院受理原告杨洋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颜伟宏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185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准许原告杨洋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